在2017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中,娄底市考生陈东报考了娄底市新化县乡镇人员,以笔试成绩岗位第一进入面试环节。2017年6月18日,娄底市人社局组织面试。在抽签环节,陈东抽取的序号为9号。同场面试的还有陈东的一位朋友,其抽签序号为38号。陈东称因其朋友家中有急事需提前赶回家,陈东在未向考场工作人员报告的情况下,两人私自交换了抽签序号并参加了面试。面试成绩81.3分,陈东的笔试、面试成绩综合排名第一。
2017年7月7日,娄底市人社局给予陈东此次面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此,陈东表示不服,于2017年8月14日向湖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8月18日,湖南省人社厅受理了陈东的复议申请。2017年11月6日,湖南省人社厅维持娄底市人社局对陈东作出的处理。
2017年12月26日,陈东因对娄底市人社局处理决定和湖南省人社厅复议决定不服,将两机关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并诉请判令撤销原判定。
2018年5月3日,该行政诉讼案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法院查明:面试前,娄底市人社局向陈东发放了《面试考生须知》和《承诺书》,陈东在上面进行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东在面试抽签环节,私自与他人交换序号,其行为属于《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情形。依照该条规定,应给予原告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东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