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2年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3名机关业务科室副科长(行政编制)。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2012年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公开招考副科级领导干部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l、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等具体条件;
4、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履行招考岗位职责的能力;
5、身体健康;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录用时有服务年限规定而未满期限的公务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二)职位、专业要求及条件
招考职位
| 所学
专业
| 最低学历要求
| 年龄
| 工作经历
|
副科长
(3名)
| 城市规划或建筑学
| 本科(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 35周岁以下(1977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或本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可放宽至40岁(1972年6月1日以后出生)
| 三年及以上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经历(以2012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计算) |
二、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发布公告
通过衡阳党建网、衡阳人事人才网向社会发布招考信息。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12年7月9日至11日,每天8:00-12:00、15:00-18:00,考生免费报名。
报名地点: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人事科410室
联系电话:0734-(8599108、8599107)
报名时报考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上述材料,需携带原件,同时提交1套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以及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加盖公章;
(3)本人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
(三)资格审查
由招考工作办公室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考工作的全过程。在考试、体检、考察时,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经招考办公室核准后,取消资格。
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将适时在衡阳党建网、衡阳人事人才网上公布,请考生密切关注。
三、考试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按通知时间地点领取准考证。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招考职位的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0:1才能开考,如未达到比例由招考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开考。如有报考人员在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不合格或中途放弃等情况,原则上依次递补。
(一)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考三科:第一科为城市规划专业考试(8:00-10:00)、第二科为公共科目(10:20-12:20)、第三科为申论(14:00-16:00)。以上三科每科100分。笔试成绩计算方式:笔试成绩=专业成绩×40%+公共科目成绩×30%+申论成绩×30%。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招考职位的比例为5:1。
网上公布笔试成绩。
(二)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前发布面试通知。
面试采用结构化测试,对报考人员从事报考岗位必须的理论素养、思维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进行测评,面试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考试综合成绩计算方式: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面试、考试综合成绩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网上公布综合成绩。
四、体检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选与招考职位的比例为3:1。
体检由招考工作办公室通知本人携带身份证在指定市级医院集中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对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不予录用。不按时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五、考察、公示
体检合格者列入考察人选,通过衡阳党建网、衡阳人事人才网进行预告和公示。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派出考察组,考察采取到考生所在单位了解情况、查阅档案、核对身份、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察主要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
六、决定、任用
考察组向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汇报考察情况,局党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局人事科为录用人员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录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七、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