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中央要求和工作实际,我们对《湖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湘组发〔200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4月28日
湖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实 施 细 则
高校毕业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生力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增进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的活力,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切实做好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8〕39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选聘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 通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力求达到以下目的:
1.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解决一些地方村干部老化弱化、后继乏人问题,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增强农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2.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从根本上解决党政干部队伍来源单一、经历单一问题,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第二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德才兼备原则。
3.自觉自愿原则。
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选聘数量和任职
第三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选聘数量为7500名左右,每年选聘1500名左右。
第四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本村没有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的,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第三章 选聘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
第六条 选聘的基本条件是: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2.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
3.身体健康。
第七条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应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四章 选聘步骤和程序
第八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主要经过以下步骤和程序:
1.宣传发动。根据中央和省委精神广泛进行宣传发动。省委组织部将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有关政策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分别设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各高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本校毕业生进行宣传动员,要将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纳入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课程。
2.确定计划。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向省委组织部申报选聘人数计划。省委组织部根据上报计划统一安排、调剂,确定并下达各市州选聘计划。
3.个人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湖南领导人才网(www.hnleader.gov.cn)的在线报名系统,按志愿分市州定向报名,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
4.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所在高校党委组织部和所报考市州委组织部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湖南领导人才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5.笔试。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只设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个科目。
6. 面试。根据笔试成绩,分市州按照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工作由各市州委组织部按照省委组织部确定的统一时间、地点和要求分别组织实施。根据面试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名单。面试时,往届和省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携带大学毕业证书(暂未领取大学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携带学生证)、身份证以及经就读高校和毕业后有关单位党组织审核、盖章的报名推荐表(该表在湖南领导人才网报名系统中生成、下载)进行资格复核。
7. 体检。由所报考市州的党委组织部组织到指定医院按公务员录用要求进行体检。
8. 考察。在体检期间同时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大学生的德才表现,包括政治表现、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组织能力、纪律观念、身体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对象在湖南领导人才网下载《湖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考察鉴定表》。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高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省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由选聘市州组织实地考察,也可以函调方式进行考察;往届毕业生可由选聘市州组织实地考察,也可由毕业生本人向原就读高校党委组织部和现工作单位党组织同时申请考察,没有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向原就读高校党委组织部和居住地党组织或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时申请考察。负责考察的党组织要认真填写考察鉴定表,并在考察鉴定表末尾签具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备选聘单位进行核查。
9. 预录。各市州委组织部综合体检和考察情况,提出预录名单,报省委组织部综合、审核。如需要跨地区调剂,由省委组织部根据毕业生志愿进行调剂。
10. 公示。省委组织部将审核合格的对象在《湖南日报》、红网、湖南领导人才网、湖南红星网、湖南人事考试网、湖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统一进行公示。
11.缺额补选。如果需要补选的,原则上由市州委组织部按计划数进行补选,补选对象必须在面试对象中挑选。
12.决定聘用。各市州委组织部综合公示情况,研究提出聘用人员名单,报省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
13.培训上岗。由各市州委组织部对选聘的高校毕业生统一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培训内容主要是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本地新农村建设情况和乡风民俗,开展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党团工作基本方法等。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课堂辅导、经验介绍、座谈讨论与实践培训相结合。采取请优秀的乡村干部传授经验、请大学生村干部先进典型介绍体会、组织到本地先进村或培训基地实践考察见习等方式,帮助他们掌握群众工作方法,尽快进入工作角色。培训期间,各市州委组织部要明确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分配去向,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培训后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到岗上任。
第五章 待遇和保障政策
第九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市区财政统一按月发放。到国家确定的我省14个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桑植县、江华县、城步县、麻阳县、新晃县、通道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农村任职的,按本地执行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生活补贴。
2.在村任职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办理。办理保险,须从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当月起。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从2010年起,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可参加选调生选拔。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以上,曾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和已在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选聘计划后,在村任职1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2年,曾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和已在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选聘计划后,在村任职1年以上,报考省内县级(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笔试折算后总分加5分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笔试折算后总分加7分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报考原籍县和任职村所在县乡镇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同时,人事部门每年专门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到村任职满上述年限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定向考录。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2年,曾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和已在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选聘计划后,在村任职1年以上,参加省直、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笔试折算后总分加5分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笔试折算后总分加8分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7.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以上,曾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和已在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选聘计划后,在村任职1年以上,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对会做群众工作、善于协调处理各种矛盾、政治素质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任期届满的高校毕业生,可列入乡镇科级后备干部,按政策规定和程序选为乡镇领导干部。
9.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其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市区委组织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合同条款及式样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制定,其中可根据各地实际,设定自选条款。
第十一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原则为3年。聘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第十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聘期认定,以省委组织部审定确定聘用当月为起始时间,足年计算。
第十三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原则上与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建设扶贫驻点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结合起来,注意相对集中安排。
第十四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任职村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任职村所在的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或镇政府,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及选聘到村任职的有关证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妥善安排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高校毕业生到岗上任时,所在乡镇党委要召集所任职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全体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帮助衔接安排好工作和生活。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要求住村,可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也可住在条件许可的农户家。要切实保障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女学生的安全。
第十六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要设立“热线电话”,加强管理和服务,及时解决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后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十七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母校,要跟踪了解学生在村工作情况,在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建立在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与在校毕业年级学生的联系制度,引导在校毕业年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
第十八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第十九条 在村任职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在村任职的,可向所在乡镇党委提出解聘申请,由乡镇党委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决定解聘;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乡镇党委提出,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决定予以解聘;任职期间严重违规违纪或无法履职的,由乡镇党委提出,向县市区、市州委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层层报批同意后予以解聘。所有解聘人员都须事后报市州委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备案。因上述原因离开任职岗位的,不再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待遇和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 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异动情况报告备案制度。乡镇党委要密切联系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对各种离职异动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区委组织部报告,市州委和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半年向上一级组织部报告一次选聘人员离职异动情况。人员离职异动后,不得以离职高校毕业生名义虚报冒领工作、生活补贴。如有虚报冒领的,要从严查处。
第七章 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费补助和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及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到湘西自治州任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配套补贴,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同时,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中央、省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选聘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依托省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农办、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组织和指导。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有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与省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二十三条 选聘工作要重点把好选聘“入口”关,抓好政策待遇的落实,搞好服务保障工作,切实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干事创业、发挥作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为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四条 在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同时,继续有计划地选派市、县机关年轻干部到村任职或挂职,开展“一村一名大学生”学历教育,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和基层,参加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等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