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规范的用人制度,拓宽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优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名。
一、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系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级机构,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等技术监督。
三、招聘计划及岗位条件(详见附表)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学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即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四、发布信息
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等发布招聘公告。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8日—20日。
(2)报名方式和地点: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每人限报一个职位,现场报名地点设在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513号),网上报名自行下载《株洲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可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www.zhuzhou.gov.cn、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zzldbz.gov.cn、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www.zzsfda.gov.cn下载)。
(3)报名需提供资料:①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信网学历查询证明、学位证等有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②近期同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3张。
(4)报名要求
网上报名人员将填好的报名表,以及所需资料的扫描件先发送至zzfdarjk@163.com,在考试前一天,再将报名表格一式三份和以上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审查。
现场报名人员将报名表格一式三份及所需资料送交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审查。
现场报名及网上报名资料报送时间,截止到报名日期最后一天17:30止。
报名时,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及相关招聘职位的资格条件,慎重、理性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应在报名表上签署单位推荐意见并盖章。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书、资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在任何环节均可取消其考试成绩和招聘资格。应聘人员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六、资格审查及考试
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
(1)考试方式: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
(2)笔试内容: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
(3)笔试最低开考比例:岗位招聘人数与该岗位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但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报请市人社局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
(4)笔试、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5)面试:笔试结束后,进行结构化面试。根据应聘同一岗位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6)成绩合成: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前。
笔试、面试工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受纪检监察、人社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体检与考察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质疑的,本人应在接到体检反馈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查,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即确定为考察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可按应聘同一岗位面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得超过两次。
八、公示
根据面试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报市人社局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人社部门审定。
九、聘用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6个月(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情形,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招聘咨询及监督电话
市食药监局:0731—28687965(咨询);0731—28687656(监督)
市人社局:0731—28681082
市纪委:0731—12388/28680141
本次招聘政策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