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22人
2015-07-18 11:12:0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组建于1953年,主要担负有色、黑色和贵金属的找矿任务,现为湖南省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所属各二级单位均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组建于1953年,主要担负有色、黑色和贵金属的找矿任务,现为湖南省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所属各二级单位均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湘人社发[2011]45号),结合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具体方案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和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党组的领导下,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人事处,负责协调、组织招聘工作事宜,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招聘条件

1、符合规定的学历、专业及年龄要求,

2、符合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

四、招聘岗位及要求(附件1)。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招聘信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hnrst.gov.cn/web/rltzww/index.html)中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栏目、“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网站”( http://www.hn-nonferrous.com/)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5年7月29日至7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50)。

2、报名地点:请详见《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所属事业单位报名点联系表》(附件2)。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

请应聘者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办事表格”栏中自行下载《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一式2份,并如实填写贴好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同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职业(执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毕业证、学位证直接到各用人单位报名。每人限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

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对有疑义的学历(学位)证书,以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招聘岗位明确要求为全日制学历及以上的,是指应聘人员第一学历必须为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入学就读而取得的学历。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资格审查

依据岗位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人员名单在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并以电话方式通知参加考试,请考生在考前到应聘单位人事部门领取准考证,少数路途较远的考生可在笔试当天8:00-8:30在考场领取。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请应聘者保持通信畅通。

(四)考试方法

1、开考比例: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

2、考试方式: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其中笔试、面试各占综合成绩的50%)。

笔试: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不指定复习资料,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见准考证。参加笔试时请务必带好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面试: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1︰3 的比例确定面试的人员。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者的语言表达、综合分析、沟通能力等,满分为100分,时间为10分钟。

设置综合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含6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者不予聘用。

各环节考试成绩在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网站公示。

(五)体检与考核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在市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体检合格者进入考核,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及放弃体检者,按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先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笔试、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缺少证件原件的应聘人员不得参加笔试、面试和体检。

六、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和体检、考核结果,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待遇

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初次就业的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咨询电话:0731-82961120、82961121(局人事处)

监督电话:0731-82961168(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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