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揽万名人才,助浏阳腾飞”人才强市战略,为“建设美丽浏阳,打造幸福家园”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经研究,浏阳市决定面向全国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公开选用100名工作人员到乡镇工作。
一、选用原则选用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考试、考察与试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选用计划全市共选用100名。
浏阳市2013年第一次选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选用计划数和岗位专业要求
序号 | 专业 | 计划数 | 备注 |
1 | 综合文秘 | 30 | |
2 | 建筑规划 | 17 | |
3 | 法律 | 5 | |
4 | 水利 | 5 | |
5 | 财会金融 | 15 | 取得会计证 |
6 | 经济管理 | 5 | |
7 | 交通建设管理 | 5 | |
8 | 安全生产 | 5 | |
9 | 计生医护 | 3 | 取得执业医师证 |
10 | 环保 | 5 | |
11 | 食品安全 | 2 | |
12 | 计算机 | 3 | |
合计 | 100 |
三、编制性质选用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四、选用程序
(一)报名
1、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备国家普通高校在2012年12月31日前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放宽到30岁以下(1983年1月1日后出生);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立足基层建功立业的志向;具有良好的文字综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
(5)身体健康;
(6)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及其他条件(具体岗位条件见附件1);
(7)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类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本科学历报考的除外)、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录用时有服务年限规定而未满期限的公务员,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编制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以及浏阳市内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均不得报名,且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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