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公务员考试考生须考前周知的新增内容
2016-03-19 19:59:10   来源:湖南人事考试网   评论:0 点击: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市州考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市州考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六)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三、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2016年度湖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考试现场发现并认定的考试犯罪行为,应由作出认定的机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事后认定的,由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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