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一家企业的员工李先生九月份拿到了他令人瞠目的工资——0.36元。李先生称,就这样,他还得欠单位2.64元,因为“单位替他缴纳了保险”。原来,李先生和同事二十多人被单位派到上级公司工作。新单位将他们的工资划拨到原单位的账上,由原单位发给他们。原单位领导解释说,新单位没有底薪,靠计件发工资。由于活少,所以转过来的工资就少,扣除保险后就成了目前这种情况。(10月31日《辽沈晚报》)
辛辛苦苦工作一个月,只得到0.36元的工资——不,是欠单位2.64元。李先生说,他的两位同事每人欠单位160多元。这样的事情确实是令人匪夷所思。该事件虽然有些极端,但却暴露出来了目前劳务关系中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值得警惕。
计件工资掩盖了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实施。许多企业都实施计件工资的酬薪制度,多劳多得,按劳分配。这似乎公平合理。但是,这种酬薪制度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一个基本的问题,倘若企业因为订单不足而减少了员工的工作量,那么,这种计件工资就很有可能导致员工的工资锐减,甚至降到了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其实很简单——采取计件底薪双轨制,即当员工的计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但现在看来,许多企业用单一的计件工资掩盖了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实施,以致于许多企业领导不知道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额。当然,也可能是故作不知。
劳动监察“民不告官不究”。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理应抱有天然的敏感,能够主动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罚,否则何以称为“监察”?但在抚顺的这起劳务纠纷事件中,抚顺劳动监察局却表示,工人需要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申请,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工人当然需要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但他们未必能够知道还需要提交申请材料。既然劳动监察局已经知道了该事件,为什么还要坐等员工上门申请呢?劳动监察不接地气,高高在上,该怎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又怎能替员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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