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经省、市检察院及双峰县委同意,决定面向全省、采取择优选调的方式补充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和人数
选调岗位为侦查职位,共选调3人。
二、报名条件和资格
(一)报名条件和资格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且现在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工作(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3、需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C证)或具有检察官、法官身份。
4、限男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12月31日后出生。
5、近3年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7、身体健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报名。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程序和方法
1、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填写好《双峰县公开选调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连同公务员或参管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于2016年3月11日前到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305)现场报名,或电话联系后邮寄报名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复印件(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2、初审。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选调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考察。对经初审合格的人员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编办、县人社局和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全面考察。
4、确定正式人选。考察结束后,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选调初步人选,报县委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选调对象试用期为一年,不胜任者,退回原单位。
四、其他事项
1、被选调人员享受与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同等福利待遇。
2、报名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选调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的;
(2)采取请客送礼、行贿、威胁、欺骗等手段的;
(3)用诬告、造谣中伤等手段诋毁、攻击竞争对象的。
3、被选调人员自愿在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五年以上。
4、咨询电话:0738-6838050;13973870328(陈);15973081313(葛);邮箱:910854742@qq.com
5、未尽事项,按照《双峰县2016年选调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执行。
附:双峰县公开选调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中共双峰县委组织部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