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四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具体列举了在“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等七种情形下,经相关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多项法律、诸多制度。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而法律的有效实施在于规则的明确性、可操作性,体系的系统性、衔接性,也在于对特殊群体是否有特殊救济。以此标准,现有相关法律体系显然有所欠缺。
以监护制度为例,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长达20多年,然而,规定模糊、覆盖不全、未落实各部门责任、缺乏撤销后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等因素,导致该制度严重缺乏操作性,相关法律沦为“僵尸”条款。
在追究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相关法律也往往“重打击、轻保护”。这也使得相关保护只能寄托于执法者的职业操守、良心良知,并未形成长效机制、成为强制要求。
在此背景下,四部委《意见》的首要意义在于,将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的保护制度贯穿起来,将法律赋予各机关的权责集中起来,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更细化、更符合现实需要的解释。如规定撤销监护权的具体情形、程序,人身保护令实施程序等。
在夯实现有法律存量的基础上,《意见》还给出了增量。首先,开创了“带离监护人”制度。这种具有创新精神的临时性举措,有效弥补了撤销监护权制度的时效缺失。其次,《意见》多次出现“立即”“迅速”“及时”等措辞,强化执法、司法工作流程效率与力度,更把为受害者提供实时有效的保护,上升为执法者、司法者的强制责任。
《意见》还着力于调动全社会力量,整合村(居)委会、学校、家庭、妇联、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优势资源,引入“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各地试点成果显著的救济模式,临时安置与长期安排并重,让未成年人远离了无人照顾、无人监护的风险。
有理由相信,新规能较好起到法律制度的锁链、执法司法的中枢、社会力量的纽带之作用。同时,我们也须意识到保护未成年人任重而道远,社会各界不仅需要在意见的指导下被组织起来,更需要主动活跃起来,为未成年人撑起无懈可击的保护伞。